关于印发《太原市旅游行业协会 行业自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3 22:40:32 人气:1212 来源:
并旅行协[2025]1号
关于印发《太原市旅游行业协会
行业自律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太原市旅游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规则》,已经太原市旅游行业协会三届一次理事会批准,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旅游行业协会
2025年1月19日
附件:太原市旅游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规则
根据《太原市旅游行业协会章程》、《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和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条、太原市旅游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行业自律规则”),是规范我会会员单位、个人会员行业自律行为或我会与非会员单位合作开展旅游活动的规则。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从事旅游经营、管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导游讲解员等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列入行业自律的范围。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市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局登记、核准、业务许可,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旅行社、景区及各类旅游业态的旅游园区(街区)、旅游餐饮住宿服务单位等旅游企业、事业单位(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可自愿参加本会,缴纳会费、参加活动。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利用协会平台,寻找商机,发展自己,接受本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员,既是本组织的会员,也是市旅游行业协会会员。按照各自章程实施细则或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各自所属行业或领域的旅游经营服务行为实施行业自律。
依法成立的县级旅游行业组织,对本级组织所辖区域内的旅游企业、事业单位、导游讲解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本级旅游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指《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九条的内容。主要指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和技能培训;参观考察交流、与相关单位联合举办旅游考察交流、旅游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等。
第五条、本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对其所辖会员单位或会员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可提出口头或书面整改建议,并对其实施跟踪监督;对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行业组织发布的行业自律规则的,应督促整改,也可转交相关政府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条、本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组织所属会员单位或会员进行专业技能、服务规范的培训。可按照上级、本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的收费价格收取培训费。对培训收费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考上级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培训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第七条、关于组织或合作开展旅游宣传促销、考察交流、旅游会展和节庆活动申办程序的规定。会员单位申请,与本会签订协议,本会复函同意后,可举办相关活动;由非会员单位邀请、经与本会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本会复函同意后,可合作开展相关活动。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本会联合的名义主办、承办或支持的形式开展相关旅游活动。对于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本会将保留采取相应追究措施的权利。
第八条、交流服务收费标准
与会员单位合作开展活动免收交流服务费,其他方面的费用按协议办理。
与我市非会员单位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旅游促销、节庆会展等活动,签订协议后,需按照会员单位会费标准收取交流服务费(公示标准为1000元),其他费用按协议办理。
与省内旅游行业组织或旅游企业、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旅游交流活动,签订协议时,需按照理事单位会费标准缴纳交流服务费(公示标准为2000元),其他费用按照协议办理。
与省外旅游行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旅游交流活动,签订协议时,需按照“负责人单位”的会费标准缴纳交流服务费(公示标准为3000元),其他费用按协议办理。
第九条、我市的旅游企业、事业单位,如达到全省、全国经济实力、行业规模水平或旅游品牌,且有重要影响力的(如:4A、5A级旅游景区或相应级别的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符合上级行业组织章程规定的,可申请参加省级以上旅游行业组织。
不得以参加了上级行业组织为由,拒不参加市级旅游行业组织,擅自脱离市级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十条、本会建立完善“党建引领、会员(单位)自律、协会监督检查”的模式。通过开展各类活动,提供平台服务,实现对会员(单位)引领、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单位)在行业自律工作中表现好的,本会将进行表扬;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本规则,造成不良影响的,本会将按照《章程》和行业规则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和除名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