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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旅游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01-14 23:47:03 人气:1041 来源:

总则

本会名称: 太原市旅游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旅行社导游员、景区讲解员等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旅游行业自律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代表全行业参与旅游行业治理。

第二条 本会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旅游行业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分忧,推进全市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变更、制定修改章程、调整会费标准等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举办“一讲两会三坛”(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等重要业务活动;重大公益项目;大额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评优评先、“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推荐及其他重大问题。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太原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太原市文化旅游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86号千峰南路6号千峰商务大厦612室。

本会网址:www.bztt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党和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拟定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对旅游经营服务单位实施行业标准化管理。对旅游资源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复核;

(三)开展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和服务技能的业务培训;

(四)对会员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章程》、行业标准的会员单位,采取行业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对违法的会员单位,建议旅游主管部门、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组织参观考察、交流学习,开展评选旅游行业品牌活动,推广先进经验,选树先进典型,弘扬正能量;

(六)提供旅游规划(策划)咨询服务,指导全行业旅游规划(策划)业务工作;

(七)联合开发旅游市场。组织指导旅游会展等节庆活动,推荐景区、旅游商品和旅游线路产品;

(八)开展行业调查,收集旅游数据,研究旅游发展规律;

(九)领导行业分会、指导专委会工作。

可概括为:拟定标准、规范管理,参观考察、培训交流,规划咨询、业务指导,开发市场、推广品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觉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在全市旅游行业内有较好的声誉和业绩。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递交法人单位证照复印件;

(二)秘书处核准;

(三)理事会备案;

(四)颁发标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本会的知情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单位标牌。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会员单位丧失从事旅游业务资格;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更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表决有关议案。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时,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旅游,关心行业发展;

(二)自觉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在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重大问题讨论时,围绕会议主题积极献言献策。

(四)自觉主动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更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章程、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工作人员薪酬、财务开支办法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5年,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理事。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辞职,需向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到会理事的2/3表决通过。

 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微信)会议形式召开。通讯(微信)会议不得调整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时,可提议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或其他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 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签署本会机构设立、更名、合并、撤销、年检、重大项目开支、重要协议和会长本人工作费用的报销等。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1名副会长或推选一名理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秘书处、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部门的工作;

(三) 负责本会秘书处财务的日常管理,审核财务收支状况;

(四) 审核协会文件。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副会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这些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登记证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章程或管理办法,不得超越本会章程的授权范围。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代表机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第三届会员大会次会议表决通过,在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 1月17日太原市旅游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